长春市口腔医院口腔技工操作台采购项目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长春市口腔医院采购意向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现将下列内容公开如下,欢迎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厂家踊跃报名。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CSKQYY--SJ001--QX202502
项目名称:长春市口腔医院口腔技工操作台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院内询价
最高限价:18400元
采购需求:
注:(1)配送地址:长春市口腔医院民康院区(民康路1012号);
(2)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只接受1家供应商参与;
(3)合同期内如有供货价格高于其他公立医院同品牌采购价、配送不及时、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不到位等情形,院方有权终止合同;
(4)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20天内供货。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供应商不得与院方在职人员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2.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院方在职人员存在劳动关系;
2.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院方在职人员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院方在职人员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院方在职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与院方在职人员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营业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运输能力、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4.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与本项目相关的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标准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2)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3)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或备案编号告知书,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5)投标产品若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4)证明材料;
(6)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资格条件承诺函;
(8)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资格条件承诺函;
(9)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如果供应商所投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所投货物的有效授权书(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需要提供逐级授权);
6.提供近三年完成的类似产品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为供货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有效销售发票);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基础信息截图(包含“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及“变更信息”);
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磋商;提供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①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②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证明;
10.本次采购非面向中小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须知
1.本次询价一次报价不可更改,在同等质保期、优惠等条件下最低价中选。项目的货物及服务价格包含运输、安装等费用、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等全部税费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2.供应商提供的技工桌易损件需在响应文件附件3零配件报价表中一并上报;
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响应文件提交
请在页面下方下载附件,并按要求填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附件1《报名登记表》;
附件2《响应文件》:①承诺书②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范围。(复印件需加盖原单位公章)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⑤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查询记录截图⑥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⑦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及证明文件(如有)⑧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说明⑨保密承诺书⑩投标承诺函⑪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授权书⑫产品介绍、参数、彩页⒀长春市口腔医院产品信息及报价汇总表;
附件3《报价函》。
五、参与方式
1.线上报名参与,方式如下:
报名时间:2025年04月07日——2025年04月1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有意参加的供应商、生产商请在公告有效期内通过邮箱ccskqyyqxk@163.com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附件1)
(2)《响应文件》(附件2)
(3)《报价函》(附件3)
以上材料均需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将清晰的PDF扫描件及word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压缩包名称及邮件主题备注:市口腔xx公告CCSKQYY--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全称);
线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04月11日16:00,以指定邮箱收到报名文件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文件无效。
2.会议时间、地点、参会方式:不另设会议。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注意事项
1.报名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必须是真实的,若经核实有发现虚假证明文件材料,取消其两年内再次参与我院采购项目的资格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长春市口腔医院解释为准。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口腔医院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2239号
联系方式:0431--8867514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0431--88675145
长春市口腔医院器械科
2025年4月3日